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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院裁定一大陆人赴台经商无罪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8-08-0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法院裁定一大陆人赴台经商无罪 【香港《经济日报》7月29日报道】题:台高院裁定陈镇无罪赚钱有理判例影响大 大陆男子陈镇到台湾联络厂商赴大陆设厂,被台'...

台法院裁定一大陆人赴台经商无罪


【香港《经济日报》7月29日报道】题:台高院裁定陈镇无罪赚钱有理判例影响大
大陆男子陈镇到台湾联络厂商赴大陆设厂,被台湾高检处以“资匪”罪嫌提起公诉案,台湾高等法院前天以不同于高检处的见解,将陈镇判处无罪,这是台湾高检处起诉多件“资匪”案件后,第一件高院判决无罪的案例。
台湾高检处在本案的来诉意旨中指出,陈镇曾任职天津市电子计算机联合公司等机构。去年12月间,他透过管道以假护照到台,并利用元元实业公司进行港台与大陆间的贸易,准备从台湾出口电脑主机、监视器、照相机、电视机及五金用具等产品至大陆,同时怂恿业者瞿正及蔡辰光前往大陆设厂,以资产供给大陆,涉嫌触犯惩治叛乱条例第4条第2项第6款“为叛徒供给资产罪”。
台湾高等法院前天判决陈镇无罪,主要的理由为:惩治叛乱条例中“资匪罪”的成立要件必须是行为人基于“资助共匪”的故意,供给金钱及有经济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才能构成,陈镇在大陆期间早已与香港有生意来往,来台的目的是经商,与大陆进行转口贸易,完全以赚钱为目的,尚难认为是“资匪”行为。另陈镇从小在中共统治下所受的工作支配,很难认定是主动或经其同意而参加,从而陈镇任职中共机构,也难以认定参加叛乱组织。这宗判例由于已宣示了与大陆贸易只要无“资匪”动机,就不构成罪状,故一些台湾报章认为,此对两岸贸易的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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