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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8-11-1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 ▲中央社报道,台“行政院”五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 例”第二十一'...

台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


▲中央社报道,台“行政院”五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
例”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今后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没有
户籍且并计居住期间满二十年者,将可以担任大学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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