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评中国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日本《朝日新闻》11月7日报道】题:中国健全农村民主法制(记者
中村史郎发自北京)
在积极推进农村改革的中国,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颁布。村民
委员会是村级自治组织。新组织法除重新规定要对相当于村长的村民委员会主
任进行直接选举之外,还增加了有关违反选举和撤销村长职务的内容。
在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中国,实现农村的稳定是共产党政府的最大任务。
这次通过立法,关于“农村民主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新组织法对1988年开始试行的原组织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作为农村
民主化的原则,新法提出了民主选举和民主决定政策等四项内容。虽然原组织
法也包括直接选举村民委员的内容,但新法重新明文规定了以下四点:①无记
名投票,公开唱票;②实行差额选举;③通过威胁、贿赂以及伪造选票等不正
当手段当选的无效;④1/5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
新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义务每半年公开一次村务,有义务就公共事业
的经费征收问题、村民承包制的实施办法等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公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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