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美国要管管自己
【美国《芝加哥论坛报》10月5日文章】题:美国侵犯人权事件正在受到
审查(记者 特里·阿特拉斯)
世界著名人权组织大赦国际正在全球范围内发起它首次针对美国的一场运动
。它声称,美国存在形形色色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如“普遍存在的和持续不断的
”警察的暴力行为、针对囚犯的“地方性的”人身和性攻击暴力事件、“带有种
族偏见地”执行死刑、利用诸如电棒、使人丧失能力的化学喷射剂这样一些“高
技术镇压手段”等。 
这家总部设在伦敦的人权组织于6日发表一份长达150页的报告,进而发
起一场针对美国的、将持续一年的运动。该报告抨击了美国一边批评外国侵犯人
权一边又不在国内采取足够的行动来改正自己侵犯人权的行为的“双重标准”的
做法。
由于美国人占了大赦国际在全球100万成员中的1/3,因此该组织决定
把目标对准这个国家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可能会冒一定风险。
这项以“人权不仅仅是外国的事情”为题的运动,旨在强调大赦国际所说的
美国也有必要“管管自己的事情”,而且它还须承认,除非它愿意批评其自身的
不良行为,否则就不要批评其它国家的行为。
大赦国际美国分部的副执行主任柯特·戈林说,他估计这项运动将得到美国
成员的“广泛支持”。他接着说:“我们的用意不是为了让人难堪,而是为了突
出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这是在大赦国际37年的历史上第一次将一场重大的人权运动的目标对准一
个西方国家。这个监督全球人权状况的组织1977年因其代表全世界受到政府
虐待的人民而作出不懈努力而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大赦国际争辩说,美国“未能履行”其人权义务;由于美国侵犯人权,在全
球范围内开展一场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人权的运动就可能夭折。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詹姆斯·福利为避免与大赦国际发生争执,因而说:“我
们欢迎他们的审查……因为我们的所作所为与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和一个民主社会
的开放性是一致的,我们因此为我们的政治和司法制度感到自豪。我们认为,我
们这种制度是世人所羡慕的。”
这份报告的一份摘要说:“该报告是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种族不平等、反移
民的情绪日益高涨和各报不时在头版刊登少年暴力罪行的消息的背景之下搜集整
理而成的。”“美国从东海岸到西海岸,从农村社区到城市中心,侵犯人权的状
况普遍存在。不仅县里的行政司法长官、法官、移民和归化局的官员侵犯人权,
而且警察和全国监狱里的劳改官员也侵犯人权。”
大赦国际称美国是“世界上利用高技术来实施镇压的带头人”,警察和监狱
使用诸如防暴霰弹枪和防暴皮带这样的电击器材。今年6月使用这种电击器材的
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当时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法官利用它来制服一名被告,
因为他在法庭审讯过程中一再打断法官的讲话。通过遥控装置控制的这种防暴皮
带可以将人击倒,而且还可能致使人的肠胃功能失调。大赦国际的报告说,美国
监狱管理局、美国执法局、100多个县和至少16个州使用这种防暴皮带。
大赦国际还说,自1990年以来,60多人因挨了辣椒喷射剂而死亡。美
国大约有3000个警察局使用这种辣椒喷射剂。
大赦国际还列举了相当数量的针对囚犯的性暴力事件,“监狱官员不时挑起
这种性攻击,抑或不予制止”。该报告指出,少数裔人,尤其黑人男子,占了囚
犯人口中的极大比例。该摘要说:“一个尤为令人不安的状况是高技术保安部门
的增多,在那里,囚犯处在长期甚至是永久的隔离状态之中。”
“尽管根据国际标准已经不能再给罪犯戴镣铐了,但在运送囚犯时使用脚镣
在美国的监狱系统中是非常普遍的。”
大赦国际还指控美国将前来寻求政治避难的外国公民投入监狱的做法,美国
有时还将他们与已被判刑的刑事犯关押在一起。
大赦国际长期以来一直激烈反对执行死刑。它批评美国是“世界上判处死刑
人数最多的”国家,已有3300多人被判处死刑。
大赦国际指出,美国24个州允许对不足18岁的少年犯处以死刑。大赦国
际说,自1990年,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对少年犯处以死刑的仅有的6个国家之
一。其它5个国家是伊朗、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也门。大赦国际
还说,在过去10年中,美国还处死了30名有精神障碍的人,其中包括智力年
龄只有7岁的得克萨斯州的杀人犯马里奥·马克斯。
该报告说,许多地方当局不执行美国1969年批准的《维也纳公约》中的
第36条款,无视其国际义务,拒不让被捕的外国人享受获得其使领馆帮助的权
利。该报告声称,有60多名外国公民在美国被判处死刑,其中大多数没有被告
知有关他们可以享受《维也纳公约》中的权利。
大赦国际在针对美国发起的运动中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其中包括建立一些
独立机构来调查所传的警察暴力行为和虐待犯人等事件、禁止使用电击器材、制
止监禁政治避难者、批准执行一些国际人权条约等。
大赦国际要求美国禁止对少年犯处以死刑,并把它作为最终取消死刑的第一
步。要让美国采取这种行动是不可能的,尽管克林顿政府正在努力迫使参议院批
准一项消除针对妇女的、任何形式的歧视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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