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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放宽大陆配偶居台期限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8-10-0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放宽大陆配偶居台期限 &nbsp&nbsp 【台湾《中国时报》10月2日报道】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昨日指出,内政 部已经修订“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

台放宽大陆配偶居台期限


  
【台湾《中国时报》10月2日报道】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昨日指出,内政
部已经修订“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草案,放宽台湾地区人民的
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有六岁以下亲生子女要照顾者,来台停留期间每次不
得超过六个月,出境后可立即提出入境申请,每年无次数限制。
境管局指出,目前台湾地区人民的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居留照顾六岁以下亲生
子女者,须等待3年7个月时间才能获准来台居留。如已领到居留证或身分证者
,可在台长期照顾。境管局表示,基于民情反映,政府决定政策上放宽台湾地区
人民的大陆配偶。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修正草案,由行政院核定
发布后,即可实施该项放宽政策。
【台湾《中国时报》10月2日报道】最高法院判决指出两岸人民通婚,若
在大陆诉请离婚获准,台湾人民可在台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大陆法院之判决。虽然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非讼事件法均无管辖规定,但可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婚姻专
属管辖规定,得以台湾的住居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本件声请认可大陆法院民事确定判决案件,是桃园县大溪镇某张姓男子娶一
名徐姓大陆女子为妻,后来徐女改嫁他人,张姓男子今年赴湖南省平江县市人民
法院,诉请与徐女离婚,经该院判决准许确定。张姓男子为使大陆法院民事判决
获得我国法院的认可,因不知向那一所法院声请,即具状声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张姓男子的住居地是桃园县大溪镇,依此类推适用民事诉
讼法568条规定,其管辖法院应为桃园地院,不用声请最高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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