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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明报》载文评中国对江张等犯的判决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1-02-0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香港《明报》载文评中国对江张等犯的判决 【香港《明报》一月三十一日署名文章】题:对北京审判的几点意见 中国广大人民盼望了四年,开庭也已经过了两个'...

香港《明报》载文评中国对江张等犯的判决


【香港《明报》一月三十一日署名文章】题:对北京审判的几点意见
中国广大人民盼望了四年,开庭也已经过了两个月的林彪江青案的审判,现在已告一段落。但不是完全结束。因为对江青和张春桥二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按照刑法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应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应执行死刑。因此,江青和张春桥是否处死,还要等两年的时间。根据目前的表现来看,很难想象江、张二人到那时会有悔改表现,二年之后,最高法院还要再次考虑是不是处死的问题。所以这次审判还不能算是完全的结束。
中国有句古话:“盖棺论定。”但实际上有许多人盖棺仍未能论定。江青、张春桥这两人倒是相反,因为他们的许多严重罪行是人所共见,无所掩饰。不管这两人在两年之后会不会被处死,确实是“罪大恶极”,则现在未到盖棺时期也已经可以论定了,相信过去拥护过江青和张春桥的人,百分之九十以上现在都不会再认为江、张两个是好人。
我在一本杂志上发表的意见中,主张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江青死刑,因她害死的无辜人士实在太多,至今仍无忏悔内疚之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不足以儆效尤。我在另一本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中,曾经明确认为:江、张、姚、王四人在副总理人选上有不同意见,向毛泽东“告状”,不能定反革命罪。在这一问题上,看到特别法庭的判决和我的意见相同,在判决中对于王洪文长沙告状一节不予定罪,未完全接受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实事求是地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表现出一定的独立精神,使我感到法治,确实往前走了一步。
报载邓小平坚持对江青不处死刑,这种风格值得赞扬。周恩来在世时,曾经强调不能把要打倒他本人的“造反派”看作是反革命,这种对政敌敢于宽容的政治家胸怀,曾经使不少在“文革”时期参加过反周阴谋的人感动悔过。邓小平能继承周恩来的伟大风格,将在人民中取得崇高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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