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报文章:《发放住房贷款和分配住房的新因素》
【保加利亚《经济生活报》11月19日文章】题:发放住房贷款和分配住房的新因素
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贷款与分配住房的方法问题,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于1980年9月16日发布过专门决议。根据这一决议,储蓄银行发放给公民建房和买房的贷款,其最大数额可达8000—12000列弗,偿还期可延至25到30年。
建房和买房的信贷由国家储蓄银行发放给居民,贷款的条件是借贷人必须在银行有住房存款,存款数至少要达到6个月的个人收入数——即相当于所需借款的30%。这就是说,如借款8000列弗,存款数应达2400列弗。
借贷人必须作为要房户或要求新增住房面积者立卡片在相应的乡人民委员会登记,而且借贷人还必须是根据公民财产法有权享受依靠国家贷款形式拥有私人住房的人。
承接别人的不动产的财产所有者或取得了住房建筑权的人,也可享用国家住房贷款,但借贷数额只能是别人的房产作价超过已经确定分给他的住房的房价的差额部分,或者是他所建的住房造价超过原定分给他的住房房价的部分,但总数都不得超过12000列弗,废止了过去不得超过8000列弗的规定。
经相应的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自建住宅的合作社也可以从国家储蓄银行取得贷款。社员个人借款也是允许的,条件是借款的社员个人要有住房储蓄,存款数要达到需借款项的30%,并且这笔存款要存入国家储蓄银行6个月。根据新的决议,1985年底以前将优先向这类住房建筑合作社提供地皮,其成员必须是在人民委员会登记过的,或者是年青的新婚夫妇和多子女的家庭。
从1980年10月1日起,索非亚和其他较大的州府新建的国家住房,80%将分配给已登记的居民、年青的新婚夫妇和多子女家庭,以便能在近年内满足他们的住房需要。其他城市每年要拿出72%的新住宅卖给居民,卖给在乡人民委员会登记的住房需要者:新住宅的25%将卖给取得了国家储蓄银行贷款的公民;另外的8%将卖给能用卢布或其他变通外汇偿付贷款的居民。本人是城市职工、但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拖拉机手、农技师等在州辖市以外的任何居民区建房或买房,都可享用12000列弗以内的贷款,并且无需事先在银行拥有储蓄,唯一条件是:要由所在农工综合体或其他农业组织提出建议,而借款人必须是在此农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保证要继续工作五年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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