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厚甫文章《美国人看审四人帮》
说电视播映江青出庭那种自以为了不起的形象,颇引起美国人对她的贱视。中国审讯四人帮将影响到美国对中国政治和文化的估计,现在美国人的一些疑惑已经解除
【香港《明报》12月2日特稿】题美国人看审四人帮;作者:梁厚甫
审讯四人帮,在美国来讲,也是大新闻。在消息到来第一天,全国电视用“黄金时间”来播映江青出庭那一种自以为了不起的形象,颇引起美国人对江青的贱视,特别是那两个女法警没有表现出押解犯人的威严而露出一点将扶的神态,引起美国人的不满。中国后来居上美国人长期处于法律生活之中,不问美国法律是否已达高度公平的水准,但能讲道理。苏联向来没有把一件重大的刑事案件放在美国人前边,中国却后来居上,其势必然影响到美国对中国政治以及文化的估计。
在还未公审前,传来的消息,认为由于江青没有认罪,所以起诉推迟了。好些美国人,特别是一些读过法律的人,认为奇怪。法律是一种“以客观来检定真理”的东西。证据就是客观,真理就是应否判刑和刑责大小。从“证据学”来讲,物质的证据是第一位的,共犯作不利自己或不利同谋者的口供(例如王洪文或张春桥供述共同犯罪的经过)是第二位的,江青认罪与否,虽然处于第三位,但除了认罪以外,推赖是无关重要的。江青虽然可以把罪责推至毛泽东的身上,但举证责任,在于江青本人及其律师。而“证据学”规定,此种证据,必要是物证。此种物证,江青是绝对不会有的。如果有,象江青这样“沉不住气”的人,她必然早把物证张扬出来了,审讯前也应该欣然接受律师的辩护了。上开所讲,即是说,美国人不满意把起诉时间拖得太长,虽然是为着审慎,但世足以表现中国一般人对现代的法律观念大不娴习。《纽约时报》记者一句话《纽约时报》的记者巴特菲尔德说了一句相当突出的话:“综观起诉书的全文,象是看封建宫廷的阴谋诡计,而不象是现代的起诉书。”但是,《巴尔的摩太阳报》则认为,中国能将政治上的差失与刑法上的罪行分脱开来,这是中国人法律哲学上的跃进,这是中国步入现代化的开端。
这两句话,虽然有悦耳与不悦耳之分,但不能认为是事实。中国至今天,封建主义的幽灵,仍踯躅于中国的原野,中国人应该天天去洗澡,除旧布新。
巴特菲尔德之所以在起诉书上边看到了封建宫廷的阴谋诡计,那是由于江青是毛泽东的老婆,叶群是林彪的老婆,林立果是林彪的儿子;吴法宪、江腾蛟之流,可能怀有“感恩知遇”以及“士为知己者死”的思想。那完全是封建的阴魂,“一子受皇恩,全家食天禄”的再版。中国人不应讳言自己封建包袱的沉重,因而,巴特菲尔德的话,应该是好意而不是恶意。
至于政治与刑法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毛泽东与林江集团的关系问题,在美国人看来,认为是一件水清见底的事。这不是说,美国人有甚么特殊的本事,而是美国人有水门事件的经验,而中国人没有。
在水门事件中,尼克松既有政治上的差失,也有刑法上的罪名。政治上的差失,以辞去总统职务来解决,刑法上的罪名由福特的特赦而解决了。政治与刑法之别现代法律的观念,政治上只能有差失,惟有刑法上才会有罪名。政治上的差失,罪不至死,至多是失掉了乌纱帽。华国锋说过,四人帮不会死,那是作为一个政治的最高领导人所应说的话,因为杀政治对手方是落后国家的把戏。杀政治对手方等于无因杀人,四人帮正优为之。但是,华国锋的话,渗不入刑事法庭内边。就现在来讲,杀与不杀,完全是将来主审法官的裁量自由,属于刑法范畴之事。
为什么杀与不杀,现在还未能说得定呢?因为,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受审人是主犯还是从犯的问题。如果受审人是从犯,受审人可以提出物证,证明主犯另有其人。如果提不出物证,那当然只有自负全责,甚而人头落地。纵使人头落地,刑事上半点也拉不到毛泽东的身上去。
当然,这不过是法律上的技术问题,从整个过程来讲,这一个可能性是不存在了的。首先,江青被拘留之初,一定由女法警要她赤着身体来受检查。人身能有多少的洞穴,可以把物证藏起来,即使藏起来,在预审的时候,江青那有不把有利于自己的物证提出来之理?如果提出来,现在的起诉书就不能这样写了。
所以,案件一经开审,美国人就感觉到,如服一剂清凉散,前疑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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