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述评《是“政治复仇”吗?》
【香港《文汇报》11月24日述评】题:是“政治复仇”吗?
江青等十名被告,现在有了新称呼,叫“元凶巨孽”。
这个称呼和他们的罪行连起来,做到了名实相副。
有的人对这次大审,视为“政治上的复仇”。这是一种不全面的看法。
单单看十恶,有的被拘押十年,有的被关押四年,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待遇并不苛刻,三餐温饱,衣服称身;这和他们在所谓文革之中,对数以百万计的干部、知识分子,所有反抗他们的人,连场揪斗,“剃阴阳头”、“坐飞机”,拳打脚踢,关入“牛棚”后在肉体上精神上加以惨无人道的摧残相比较,难道还能说得上“复仇”吗?
拘押他们期间,用人道待之;裁定他们的下场,亦以法理验之。
审讯他们,并向全国公开,这是合乎法理的;允许被告人请律师或自行辩护,这是合乎法理的,用证据说话,不事先决定罪与非罪,这是合乎法理的;在开审时,把起诉书交给被告人,也向世界公开,这也是合乎法理的。
审讯林彪、江青这一伙建国三十年来罪行最重、为害最烈的反革命集团,是三十年来首次。过去中国的政治运动,没有那一个被裁判者是经合法审讯程序的。现在中国最高当局对当今最严重的这一案件依法处理,一改过往的处案方法,这是树立法律权威,强调凡事依法行事的最好支持。这个“第一次”,意义之一就在于此。
说审讯林彪、江青集团并非“政治复仇”,还因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犯了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煽动宣传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这已经不是政见不同、路线错误那样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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