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颁布:领导干部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的法律草案
【本刊讯】罗马尼亚《自由罗马尼亚报》10月2日刊登了《关于经济—社会活动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党政干部必须申报贵重物品和个人财产的法律》草案。全文如下:
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切经济和社会部门的负责干部都必须表现出高度的公民道德觉悟,在全部活动中和生活方式上遵守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正准则。
为了增强党政干部和其他负责干部的威望和信誉,为了便于劳动人民对这些干部的工作实行监督,为了防止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并避免别人诽谤或怀疑这些干部获得非法财物。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大国民议会通过本法律:第1条担任本法律提及的任何一项职务的人员,必须申报自己的不动产,小汽车,贵重物品如造型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和装饰性艺术品、挂毯和艺术品,属于国家文物的贵重金属制品或缀有宝石、贵重金属的物品,以及其他类似的具有特殊价值而又属于个人的财物。第2条必须按第1条规定申报财物者有:
a、罗共中央政治执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罗共中央书记,国务委员会和政府成员;
b、罗共中央部长、第一副部长和副部长,局长;
c、部长级国务秘书、第一副部长和副部长、国务秘书及同类干部;
d、罗马尼亚共产党各县和布加勒斯特市委员会第一书记和书记,各县和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和书记;
e、党和国家机构、群众组织、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中央机构以及县、市、乡的领导干部;
f、在中央、县、市、乡的机关中工作的党的干部,政治组织干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干部;
g、各部和其他中央机关的总局长、副总局长、局长、副局长以及同类干部;
h、国家地方行政专门机构的总局长、副总局长、局长、副局长以及同类干部;
Ⅰ、工业中心、企业、其他国营和合作社经济单位以及社会—文化机构的总局长、副总局长、局长、副局长同类干部;
J、军队中的军、兵种指挥员,师长,军区正副指挥员;
K、内务部的县一级监察员及副监察员;
L、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司法、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第3条第2条a—e款提及的人员,在被选举和任命担任职务期间,不能通过建造、购买或捐献的方式获得私人住宅。
第2条中提及的其他人员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建造或购买私人住宅,但必须通过国营或合作社社会主义组织来建造和购买。第4条木法律规定的人员只能通过国营或合作社社会主义组织获得第1条中提及的财物。第5条担任第2条所规定职务的人员,在其与履行职责和完成本单位任务有关的著作以及用于普及科技和文艺知识的作品及其他类似著作方面,不得除领取工资外再获得其他收入,如来自著作权、教育活动、科学活动或任何类似活动的收入。
在这方面按法律规定得到的款项,要交付这些人员所在的国营单位或社会团体。
担任第2条所规定职务的人员,可以在领取工资之外,从其文艺创作或科学创作中获得合法的货币权利,条件是这些活动必须与履行职责和完成本部门任务无关,或者是不用于普及科技和文艺知识目的的作品。
担任第2条所规定职务的人员,如其开展发明和革新活动,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权利。
由于搞文艺和科学创作以及开展发明和革新活动而获得的权利,加上奖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8个月工资的总和。第6条个人财物要在有关人员开展活动的单位中用书面形式申报,并必须包括第1条中所列的一切物品。
这份申报单中还要包括其丈夫或妻子以及年幼子女所拥有的财物。
本法律所涉及的人员还必须把申报财物之后新获得的属于第1条所列财物范围的任何财物予以申报,申报期限从获得财物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第7条本法律生效之后15天内,担任第2条中涉及的任何一项职务的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物。第8条不遵守本法律则要视情况追究纪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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