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失业保险的运作
【日本《经济学人》周刊7月21日一期文章】题:日本的失业保险
大企业相继倒闭,失业浪潮已出现在身边。如果在失业后积极寻求就业的话
,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用职工在职期间劳资双方各分担50%积累起来的雇佣保险金
和税金支付的。失业保险金的宗旨是“帮助再就业”,是为了保证失业期间的生
活和便于寻找新工作,并重新就业。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支付给所有的退职职工,
而是仅仅支付给那些想就业,并积极寻找工作的退职职工。
如果职工提出辞职,公司方面要发给离职书。退职职工把离职书交给住地附
近的公共职业安定所(职业介绍所),接受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审查,然后才
能取得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证。
要取得领取保险金资格需要具备许多条件。按规定,必须是“处于失业状态
,具有积极就业欲望和随时就业的能力(身体和环境),能够就业而没有就业的人
”。
公共职业安定所在决定给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后大约一周时间需要举行说
明会,再经过大约三周后才能被“认定失业”。从认定失业之日算起,一周后发给
第一次失业保险金。但是,失业保险金并非每个月自动发放,而是原则上每四周要
进行一次“认定失业”。
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和天数的计算,是根据工资和被保险人的雇佣保险时间
(6个月以上),以及截止离职日的年龄等情况分阶段地计算的。
我们再看看支付天数的计算问题。根据被保险者的保险时间和离职时的年龄
的不同支付给90─300天的失业保险金。另外,对于计时工等“短期被保险者
”,则按照与一般被保险者不同的标准支付给90─120天的失业保险金。计时
工如果符合:一周劳动时间在20小时以上,估计雇佣时间在一年以上和年收入在
90万日元以上。这三种情况,就必须加入雇佣保险。
如果给付天数还剩余1/3,并在45天以上,而且达到了就业于肯定会雇佣1
年以上的职业等9项条件的话,要向再就业的人发放“再就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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