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和重要性
【墨西哥《对外贸易》杂志文章】题: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和重要性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给予发明者以专用权,从各个角度讲都是合情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商标权和专利权方面,出现于产业革命前合作制度全面发展时期。然而,只有在产业革命后,国家专利法才更加时兴。
美国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1793年进行了修改。法国是1791年。两项法律均谈到个人发明者的地位及享有经济报酬权,还突出强调了必须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发展以及工业化。
13个国家于1883年在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又称巴黎公约。今天它拥有近100个成员国。1886年通过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维也纳公约。国际专利制度巩固后,开始了大发展时期。
新技术的发明,使知识产权的辩论再度出现。知识产权制度继续演变。然而,建立对发明的新式保护是专利制度演变的重要里程碑。苏联设立了发明者证书,据此,将发明专用权转给国家。如果发明确有经济效益,发明者享有得到报酬的权利。此证书在一些国家,如民主德国、阿尔及利亚得到承认,古巴最近也采用了此证书。墨西哥在法律中规定了对某些发明的特殊证书制。
无疑,新技术及其保护形式使人们再度关心起知识产权问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领域新技术的出现,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传统保护格局的变化。复制文学、科学和艺术品方法的引人注目变化,是对保护和控制使用原著制度的严峻考验。另外,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经常更新,缩短了技术发明及其商业化之间的时间(如电话从发明到商用经历了56年,而近年来微电子学取得的成就一年半就商用化)。这是对这样的制度的重大挑战:执行起来缓慢、要保留20年专利权、发明者终生享有专用权。同时,生物工艺学的成就也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
作为促进新技术发展和商业化所作的努力的一部分,特别是工业化国家正在修改和补充现行知识产权法,以确保或加强计算机程序编制、集成电路和生物工艺学发明的法律地位。
近几年,已开始热烈讨论国家之间贸易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打入市场和给予贸易优惠的条件是,寻求出口和享受贸易优惠的国家要适当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适当保护是绝对、强有力和无条件保护的同义词。这一趋势的可能结果是保护准则国际化。鉴于知识产权是贸易的组成因素,要给予适当和有效的保护,从而使这种保护成为普遍有效的起码的国际准则。因此,知识产权法就不再成为受援国工业、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需要制约的政策手段,而成为普遍应用的手段。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美国把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升为贸易政策的基本方面。
1984年规定,在给予一个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的优待时应考虑一点:该国应当给予外国人以知识产权。
另外,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对原来在相对简单的基础上保护发明的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现在关心的是更为复杂的情况,如适当保护可以创造新动物品种的生物工艺进程、半导体设计或计算机程序。因此,就出现了确定传统上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社会平衡的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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