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香港《东方日报》5月21日文章】题: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一个双边的贸易协定,由两个国家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
是代表协约的一方的货品进入另一个协约国时,享有特别的优惠,只不过是付出
正常的税率而已。
关税优惠只是最惠国待遇中的一个内容。两个国家在缔约时,即表示双方将
给予对方在关税、贸易、商业、航海、公民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方面同给予任何第
三国一样的优惠地位。
中美两国在1979年7月7日签订了双边贸易关系协定,该协定于198
0年2月正式生效。由于美国认为中国不准许国民自由移民,故须由总统每年颁
布豁免令,延长中国最惠国待遇一年。
根据现行条例,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时间表如下:
一、总统必须于最惠国待遇期满前至少30天提出延续的建议。
二、由最惠国待遇期满当日起计算的60天内,国会可以草拟然后向总统提
出联合否决决议案。
三、总统可推翻否决决议案。
四、国会可通过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各2/3的大比数再推翻总统的否
决。
五、如果国会的联合决议案通过成为法律,有关国家的最惠国地位便会于法
律颁布60天后失效。
自1989年以来,美国每年在延续中国最惠国待遇前夕均有争论。但是最
近一两年,反对的声音已转趋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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