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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学院院长认为:回归后香港法治精神未变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8-06-23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港大法学院院长认为:回归后香港法治精神未变 【香港《星岛日报》6月21日报道】题:回归后港法治精神未变 港大法律学院院长兼基本法委员会成员陈弘毅认为,香'...

港大法学院院长认为:回归后香港法治精神未变


【香港《星岛日报》6月21日报道】题:回归后港法治精神未变

港大法律学院院长兼基本法委员会成员陈弘毅认为,香港回归后法制的延续
性很高,法治精神未变,而且更没有迹象显示香港的法治精神受到威胁。

陈弘毅表示,香港回归后法制的延续性很高,转变很少,因为港英政府原有
的600条法例,除了24条抵触基本法的法例不被采用外,其余均继续采用。

他认为,香港回归后政制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最明显的是基本法取代英皇
制诰,成为香港的终极基础,其余的转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2月决定,
不采用原来政制方案的选举法规;当年港英政府通过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都被
临立会修订。此外,还引入全国性法律,例如国旗国徽法。

至于司法机构方面,特区政府除成立终审法院外,其他都维持不变,法官亦
得以留任。不过陈弘毅认为,法院在回归后肩负着重要角色——审查立法机关通
过的法例是否抵触基本法,例如裁定临立会的合法地位,内地港人子女必须持居
留权证书,方可在港定居等。

此外,他表示,政府对港人结社、集会、示威和游行的申请仍采宽松政策,
原有的自由度得以保留。

被问及有人质疑回归后“政治渗透了法治”之说,陈弘毅认为,政治和法律
本身是有一定的关系,不可能完全分开,回归之前也是如此,因为法律涉及到对
政府机关权力的限制,代表着一种政治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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