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实施新修正“两岸关系条例”
【台湾《联合报》5月12日报道】内政部昨天指出,新修正的“台湾地
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已开始实施,其中增订有特殊原因停留
在大陆者,虽超过四年,不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此外,新修正的施行细则,
明定大陆地区出生,其父母均为台湾地区人民,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者,则
属台湾人民。但大陆人民在台所生子女,则不符在台设籍条件,其子女仍属大
陆人。
原本施行细则规定,台湾人民前往大陆继续居住逾四年者,则视同大陆人
民,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新修正施行细则增加排除条款,“受拘禁、留置、遭
遇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而停留在大陆的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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