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报道:中国制定公司债券管理规定
【《日本经济新闻》4月9日报道】题:中国制定公司债券管理规定
(记者中泽克二发自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为扶植公司债券市场,新近制定了有关公司债券的发行和
流通的管理规定,并于8日将此事通知了相关机构。新规定要求债券发行者
提供企业定级机构出具的报告,同时还规定了向投资者公开经营情况的义务
。
在推进国有企业和金融两大改革的中国,面临的课题是如何扩大“直接
金融”,即如何将个人资产吸引到企业,变为企业的经营资金。这次的规定
明确提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目的在于刺激个人购买公司债券。
新规定一共有9章78条,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出售方法和信息公
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在发行公司债券的时候,该公司
除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公司定级机构开具的报告外,还必须出示各项业务
的收益预测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和最近3年的财务账目。在信息公开方面,
要求债券发行公司必须在所提交的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公开财务内容和有
关重要情况。
中国的公司债券市场目前还很狭小。由于过去关于发行和流通的规定不
完善,与国债相比的收益率差,因而未能吸引个人投资者的资金。
伴随国有企业改革,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得到发展,各个企业不能再依赖
国家而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筹措资金。这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发行股票和
公司债券。个人资金在股票市场流动已很普遍,因而扶植公司债券市场成为
亟待解决的课题。不过,中国目前的公司定级制度尚不完善,今后如何确保
各定级机构的中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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