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统
称为联合国人权公约。一九五零年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经十多年时间
的讨论,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生效。
这两个公约是继一九四八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一次对
人权作出保护的重要国际人权文献。它们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了《国际
人权宪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共五十三条,主要内容为ブ一切民族
都享有自决权和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一切人都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人
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人享有生存权;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广泛权
利。它规定人人享有工作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保险权
利以及受教育和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等。
中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给予积极评价,并于一九九七年十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季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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