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资料介绍国际法院
【本刊讯】香港《文汇报》十二月十一日刊登一篇资料,题为《国际法院》,转载如下: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设在荷兰海牙。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他们都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出,同一国家不得有两人出任法官。法官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五名,连选可得连任。从一九六七年开始,国际法院选举正、副院长各一人,任期三年,亦可连选连任。
按照《联合国宪章》组成部份《国际法院规约》,联合国会员国是当然的当事国。国际法院的职责,是受理各当事国所提交的国与国之间的一切诉讼案件。它不禁止会员国将其争端委托其他法院解决,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案件是自愿的。但是,对曾经声明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彼此之间一旦发生争端,只要一方诉之于国际法院,他方就必须承认法院有权受理该案。受理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双方均应遵守。如一方不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他方可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或它发表的咨询意见,均以出席法官的过半数决定;如对两种意见投票数相等,则由院长或代理院长职务的法官投票决定之。
伊朗是联合国会员国之一,亦即上面所说的“当然的当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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