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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和伊拉克共和国谅解备忘录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8-02-25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联合国和伊拉克共和国谅解备忘录 【路透社2月24日电】(原电无发报地点)题:伊拉克同联合国达成的协 议全文 以下是由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和伊拉克副总理塔'...

联合国和伊拉克共和国谅解备忘录


【路透社2月24日电】(原电无发报地点)题:伊拉克同联合国达成的协
议全文
以下是由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和伊拉克副总理塔里克·阿齐兹昨天早晨
在巴格达签署的协议全文。
(下面第一段中提到了1991年4月2日通过的要求解除伊拉克武装的海
湾停火第687号决议,以及1991年10月11日通过的确定由联合国伊拉
克问题特别委员会负责销毁伊拉克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第715号决议。)
联合国和伊拉克共和国谅解备忘录
1.伊拉克政府再次重申,它将遵守联合国安理会的所有有关决议,其中包
括第687号决议(1991年)和第715号决议(1991年)。伊拉克政
府进一步重申它作出的将同联合国特别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的承诺。
2.联合国重申它作出的各成员国尊重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3.伊拉克政府承诺遵照第一段中提及的决议立即、无条件、无限制地给予
联合国特别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准入权。联合国特别委员会承诺在执行联合
国安理会决议所规定的任务时尊重伊拉克在国家安全、主权和尊严方面的合法权
益。
4.联合国和伊拉克政府一致同意,在进入8处伊拉克总统府邸(8处府邸
的名称见本备忘录的附件)执行第一轮及随后的检查任务时,应遵循如下几项特
别程序:
a)联合国秘书长应同联合国特别委员会执行主席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进行磋商后专门为此建立一个特别小组。
这个小组的成员应包括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的高级外交官以及从联合国特别
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抽调的专家。这个小组应由秘书长指定的专员领导。
b)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这个特别小组应依照联合国特别委员会和国际原
子能机构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具体程序将依照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根据总
统府邸各自的特殊情况个别制订。
c)特别小组关于它的活动和核查结果的报告应该由联合国伊拉克问题特别
委员会执行主席通过秘书长提交给安理会。
5.联合国和伊拉克政府还一致同意,所有其他地区、设施、设备、记录和
运输工具都应该遵循迄今为止规定的联合国伊拉克问题特别委员会的程序。
6.注意到联合国伊拉克问题特别委员会在解除伊拉克武装的各个不同方面
所取得的进展和需要加紧努力以完成其使命,联合国和伊拉克政府一致同意加强
合作并提高工作的效率、有效性和透明度,以使联合国伊拉克问题特别委员会能
够根据(1991年通过的)第687号决议第22段迅速向安理会报告。为达
到这一目的,伊拉克政府和联合国伊拉克问题特别委员会将把1997年11月
21日举行的联合国伊拉克问题特别委员会紧急会议报告中所包含的向它们提出
的建议付诸实施。
7.解除制裁对于伊拉克人民和伊拉克政府来说显然是最为重要的,秘书长
已着手使这个问题得到安理会成员们的充分注意。
本协议的两份英文原件于1998年2月23日在巴格达签署。
秘书长副总理
科菲·安南塔里克·阿齐兹
代表联合国代表伊拉克共和国
   联合国与伊拉克共和国1998年2月23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的附件
双方在本谅解备忘录中商定的八处总统府邸包括:
1.共和国宫总统府邸(巴格达)
2.拉德瓦尼亚总统府邸(巴格达)
3.锡朱德总统府邸(巴格达)
4.提克里特总统府邸
5.塞尔萨尔总统府邸
6.迈克侯勒山总统府邸
7.摩苏尔总统府邸
8.巴士拉总统府邸
每一处总统府邸的范围都记录在由联合国秘书长委派的联合国技术小组所作的伊
拉克“总统府邸”调查报告中,这份报告是1998年2月21日秘书长写给伊拉克
副总理的一封信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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