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战争赔款问题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对伊拉克实
施制裁,并要求伊进行战争赔偿。
决议规定伊拉克必须对其因入侵科威特而给有关个人和机构造成的损失以及对
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进行赔偿。
面对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伊拉克不得不原则上接受了这一停火条件,同意向
科威特及第三国公民和公司提供经济赔偿。
联合国为处理赔偿事宜成立了赔偿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决议,因海湾危机和战
争而逃离科威特和伊拉克的平民均可依据个人或家庭文件提出索赔,赔偿金从伊拉
克出口石油及石油制品的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其比例不得超过其石油及石油制品出
口收入的30%。
索赔项目分为六类。一类:被迫离开伊拉克和科威特的人;二类:战乱中的死
伤人员;三类:包括三种损失、应赔金额在10万美元以内的人;四类:应赔金额
在10万美元以上的人;五类:公司和团体;六类:其他。随着调查工作的开展,
索赔金额在逐渐增加。
1997年3月赔偿委员会向63个国家的政府汇出了首批赔款,金额为1.
44亿美元。从伊拉克支付的首批赔款中受益最大的是科威特。
据科威特宣布,科因伊拉克入侵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71.0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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