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报文章:治理权力性经济犯罪刻不容缓
【香港《信报》1月17日文章】题:治理权力性经济犯罪刻不容缓
中国目前的经济犯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即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
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人财物的需求点。由于适应
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行政、司法、监督体系或机制尚未形成,在由行政(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传统的高度集权和计划管理痼疾在不同的政治
经济领域不同程度地纵向操控和横向阻隔,致使工作中某些脱节、磨擦不可避免
,漏洞缝隙随处可见,为权力性经济犯罪提供了前提基础。
权力商品化严重
而“双轨”体制或价格则是产生权力性经济犯罪的温床。经过十多年的改革
与并轨,尽管“双轨”体制或价格从数量上有所减少,但从质量上并未见太大好
转,如所谓的“一厂两制”,即一部分实行合资或改组,另一部分则仍实行原来
国有经营体制;又如某些关键性商品如煤气、钢铁及外汇等仍然有平价与议价、
官价与黑市价的区别或差异。这些差异所造成的利益反差(即租金)是权钱交易
行为(寻租活动)产生的经济根源。同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商品化
是权力性经济犯罪的政治原因。
须加快有关立法
面对上述情况,中国高层还是比较清醒的。如最高检察长张思卿曾尖锐指出
:卷进经济犯罪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增长,其中包括一些高级干部;司法机
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
问题严重;犯罪数额愈来愈大;携巨款潜逃情况突出;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和跨
地区、跨省甚至跨国犯罪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有识之士担心:长此以往,权
力性经济犯罪可能削弱改革的承受力,严重阻碍改革开放的进程,使腐败加剧,
引起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的重大恶性变化。
要从根本上治理权力性经济犯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继续推进改革包括经
济与政治改革的进程,其中有些措施如“双轨”经营体制和价格体制应尽可能的
减少,如实属过渡需要,时间也要尽可能的短。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权力
性经济犯罪的温床。
另一条路便是法治,这条路可分三个方面:第一是借助立法形式树立规则的
权威性。治理权力性经济犯罪,必须要求政府官员遵循职务行为规则,执法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行为奉守职业道德,并且有必要通过国家强制性立法使这些职务规
则具有可操作性与强制性。目前最要紧的是应加快《反贪污贿赂法》、《监督程
序法》、《行政程序法》等法规的立法进程。同时也应按照《法官法》及《检察
官法》等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约束,同时更要通过前述法律对政府官员尤
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规范,并使其落在实处。
法律监督须完善
另一方面是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及早或及时预防权力性经济犯罪。应该说,
法律监督是使法规在各个阶段得到实现的有力保证。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实
现法律对权力性经济犯罪的控制。监督系统必须法治化,监督职能部门保持高度
的独立,使监督工作只服从法律。
再一方面是要严格执法,借助执法的力量保障法律规范的制约力。改革开放
十几年来制订的法律基本上覆盖了社会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经济犯罪并未
得到有效遏制,可见有法不依的现象的确很严重。因此,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使法
律对经济犯罪行为有威慑力。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