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国际社报道:美苏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的主要条款
【合众国际社维也纳六月十八日电】美苏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的主要条款:
规定到一九八一年底,双方的战略导弹或轰炸机的最高限额为二千二百五十件。在条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双方必须减少到二千四百件。
在这个限额内,带有多弹头或巡航导弹的导弹和轰炸机不得超过一千三百二十件。在这个分项限额里,陆地发射的、海上发射的或空对地的弹道导弹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千二百枚。在这个分项限额里,带有多弹头的陆基洲际弹道导弹的数量不能超过八百二十枚。为了降低到最初二千四百件的限额,苏联人要拆除二百七十枚战略导弹。
苏联人停止生产和部署SS—16战略导弹。
双方可以制造和部署一种新的战略导弹。
双方同意限制新导弹可以携带的弹头数目
——一枚陆基战略导弹的弹头不得超过十个,一枚海基导弹的弹头不得超过十四个。
重轰炸机携带的巡航导弹不受射程限制,但是其它巡航导弹(从地面、舰只或战术战斗机上发射的巡航导弹)的射程以三百六十六英里为限。
一九七二年签署的一项禁止反弹道导弹系统的条约仍然有效。
主要协议附有的一项议定书规定,双方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不得部署陆基机动洲际弹道导弹、海上发射和地面发射的战略巡航导弹、飞机携带的洲际弹道导弹。
协议将通过美国和苏联的间谍卫星和其它情报手段进行核查。
一封关于“逆火式轰炸机”的信,苏联人在信中同意不在北极地区部署这种可变翼逆火式轰炸机对付美国,也不使这种飞机的生产超过目前的速度,据美国判断苏联现在每年产三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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