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刊文章:《新加坡是怎样吸引外国投资的?》(一)
【本刊讯】香港《经济导报》五月二日和五月九日两期连载一篇文章,题为《新加坡是怎样吸引外国投资的?》,摘转如下:
在东南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大力吸引外来投资。但比较起来,可以说新加坡在这方面是较有成效的。以一九七七年底制造业部门的外来投资累计额来看,新加坡达四十一亿四千五百万新元,比台湾省的十六亿三千九百万美元多百分之四,比马来西亚的十亿二千四百万马元(指新兴工业)多近三倍,比同属城市类型的香港多三倍多。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在一九六五年新加坡共和国成立时,制造业的外国投资仅为一亿五千七百万新元,但在一九六六到一九七○年期间,新加坡制造业平均每年吸引的外资已达一亿七千万新元,而在一九七一到七七年间,这一数额增加到每年四亿四千八百万新元,一九七八年,新加坡接获的外资更达七亿八千万新元。这反映出外国对新加坡投资不断增加的趋势。新加坡的外国投资为什么能够在不长的时间里急剧膨胀呢?看来,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对新加坡的投资气候和环境感到满意的外国投资者乐意设厂投资;另一方面,基本上仍可以把外资纳入本国经济发展轨道的新加坡也对外资持欢迎的态度。新加坡为外国提供的投资气候据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委托的一家美国咨询公司一九七一年的调查,在东南亚的外国投资者所期望的投资气候包括如下几个因素:稳定的政治和经济局势;稳定的、有纪律的、低成本的劳工;方便的资金和外汇供应;良好的合资伙伴;政府的奖励、特别是税务方面的奖励;便利的进出口条件。而新加坡之所以能具备为外国投资者所满意的投资气候,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新加坡政府通过本身的努力而创造的条件。新加坡没有另行规定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但从一九五九年自治起,执政的人民行动党便在其政策声明中提出了要对国内外投资不分彼此、保证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新加坡政府为投资者提供了如下的方便:(一)投资手续简便基本设施完善在新加坡,统筹投资问题的机构是经济发展局。由于这个机构既担负着全盘推行工业化计划的任务,又有着较大的职权(包括拟定鼓励投资的政策和具体执行各项发展政策的职权),故所有投资计划从提出申请一直到设厂以后的联系都不必经过繁杂的程序。当投资者提出投资申请后,经济发展局属下的投资服务组便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及投资计划决定是否批准;而当投资申请批准后,则投资计划执行组便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协助。去年十一月,经济发展局又把上述两个小组合并为工业署,并在属下设立五个工业组。
经济发展局为投资者所提供的协助则包括:
为外国投资者寻觅联营伙伴。在新加坡的外国投资中,据说美国和西欧投资者较喜欢自己拥有全部或大部份股份,但日本和澳洲却有许多投资者希望能和新加坡资本联营,还有一些外国投资者则期望新加坡官方参股以减少投资风险。对于这些不同的要求,经济发展局都能予以满足。为投资者提供资金一般来说,在新加坡的外国投资者都自筹资金,但倘若资金不足,而其投资计划又是可资助的,则可以获得资金融通。此外,由于新加坡已很快发展为金融中心,外资企业也很容易从一般商业银行筹集到资金。提供完善且廉价的基层设施新加坡从一九六一年起即大兴土木发展工业区,兴建码头,修筑公路,并扩大水、电、煤气等供应能力,从而为投资提供设厂的方便。现在,新加坡的水电供应充足,各工业区交通方便,最大工业区的裕廊镇更建有拥有十个深水碇泊处、共长达一千七百九十二米的码头。此外,一些工业区都建有政府组屋,而裕廊镇且设有公园、花园、高尔夫球场、游泳池等社会公共设备,为外国投资者、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的生活和居住提供了方便。但对投资者最有吸引力的则是不需付出最初发展费用就能获得工业用地和厂房的供应。在新加坡投资者在其投资计划被批准后即可租用土地。经济发展局和裕廊镇管理局为减少投资者的负担,故意把工业用地价格定在远比一般市场价格为低的水平上。
方便投资者取得居留权及国籍。新加坡严格限制外国移民,但为方便外国投资,特规定:凡投资八万美元或二十五万新元以上于核准之工业,投资者本人及其眷属可取得永久居留权,并于居留五年后申请新加坡国籍;凡投资三万二千美元(十万新元)于工业并积极参与业务者,其本人及眷属可获居留权,工厂设立后可申请永久居留,取得永久居留权五年后亦可申请新加坡国籍;富有经验的经理、工程师与技术人员,可获新加坡特别优待而取得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获得永久居留权并在新加坡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可申请新加坡国籍。
据透露,目前在新加坡的外籍经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共为一万二千人(不包括取得新加坡国籍者),约占新加坡这类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二)劳工队伍稳定工资成本低廉在五十年代末期到六十年代初期,新加坡的局势颇为动荡。当时,职工组织山头林立,工潮澎湃,一年内的罢工事件和罢工人次曾高达一百多次和四万多人次。而劳资之间的关系也越搞越紧张。面对上述情况,新加坡政府要求劳方和资方都与政府合作,提出一切活动应以增进国家利益、维护经济成长为前提的处理劳资关系的原则,并于一九六八年颁布了工业关系(修正)法令和雇佣关系法令。这些措施,使新加坡的工业关系趋于稳定,一九七七年只发生一次罢工事件,去年则没有任何罢工事件。
在工资方面,一九七二年之前由劳资双方自行处理,但工业仲裁庭对工资纠纷则采取如下原则:根据资方的赢利,加薪幅度一般要低于利润增长率;根据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允许生产率高的工人较大幅度加薪;工资比较,不能与同一行业的一般水平有太大的差距。由大学经济学教授、政府、劳方及资方组成的全国工资理事会成立后,则有了一个统一的加薪指导建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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