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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通过“领海及邻接区法”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8-01-0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立院”三读通过“领海及邻接区法” 【中央社台北1月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 ”,宣示我国领海主权,建立领海及邻接区法制,'...

台“立院”三读通过“领海及邻接区法”


【中央社台北1月2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
”,宣示我国领海主权,建立领海及邻接区法制,并赋予我国政府在领海上的执
法依据,对领海范围内可疑船舶可登船临检,保护国家安全及渔民权益。

领海法明定,中华民国领海是从基线起到外侧12海里的海域;邻接区是邻
接领海外侧到距离基线24海里之海域。

三读条文明定,我国国防、警察、海关或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在领海或邻接
区内的人或物,如果认为有违犯中华民国相关法令之虞,就可以紧追、登临、检
查,必要时,还可扣留、逮捕或留置。

在台湾海峡非领海的海域,我国也可为安全、环境、禁止捕鱼、防止违法等
因素,制定管理外国船舶与飞机过境通行的法令。对于在公海、领海及邻接区以
外海域的未经许可广播,政府也可制定法令防止或处罚。

外国船舶可以无害通过我国领海,政府可制定无害通过法令,以确保外国船
舶不损害航行安全、海上交通、海洋资源与环境,并要求无害通过的外国船舶遵
守一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大陆船舶通过中华民国领海,除了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外,也应遵守领海法规定。在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进行学术研究时发现的历
史文物或遗迹,如果属于我国所有,得由我国依相关法令处置。

至于最常引起争议的南海诸岛等“历史性水域”主权问题,领海法中并没有
提及,则因“历史性水域”在法律上不是领海,也不是邻接区,所以不列入本法
,但立委认为,不在法中明定,不代表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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