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社报道: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通过南共联盟主席团工作条例
【南通社贝尔格莱德十一月九日电】根据南共联盟章程,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不久前通过了主席团工作组织和工作方式条例。条例规定了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的内部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以及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主席团书记、执行书记和工作机构的职能与权利的行使。
条例是南共联盟及其最高机构工作中已坚持了多年的民主实践的继续。
这就是说,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是一个民主机构,它不是形式上的而是真正的集体机构。这个机构的所有成员集体参加做出决定和为南共联盟与我国社会的所有问题制定政策。这意味着,它的所有成员都对主席团的工作负责,而不管担任什么职务,也不管其职责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
条例中明确强调:“主席团是一个集体的、民主的政治性机构,它的所有成员在主席团活动的所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和对主席团的整个工作负责。未经主席团的一致同意,主席团成员的个人职责无权做出对任何人有约束力的决定,除非主席团特别授权主席团成员这样做。这一点不涉及南共联盟主席实施盟章为他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不断发展自治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整个社会,共产主义者联盟还要长期发挥引导作用。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立场是,只有在它的机构主席团、中央委员会等根据正在建立的社会政治制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问题民主地和集体地做出决定时,才会实现上述目的。这是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目前的组织和工作方式的基石。因此,我党也不是建立在等级关系之上的,它的最重要的成员,不论在社会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都有平等的条件去表现自己的创造性能力。因为建立等级关系直接违背共盟在各级组织活动中的民主发展。
这一条例中还写进了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执行主席的职能。执行主席按照南共联盟主席的决定和授权,同主席团书记和主席团成员进行合作,筹备和召集主席团会议。在南共联盟主席缺席时,由执行主席主持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执行主席和主席团书记同南共联盟主席保持经常的联系,向他汇报与主席团工作有关的所有重要问题,以及南共联盟主席未参加的会议的工作结果。
说明下面一点是重要的,这一真正的民主机构的执行主席是根据南共联盟主席提议从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中来自每个共和国和每个自治省的成员中选出,在八年时间里各任期一年。
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执行主席同主席团成员一起为会议召开和政治决议进行筹备。主席团书记主要负责执行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所通过的决议。条例中特别强调了主席团成员对自己工作的责任。他们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和承担长期的或临时的具体任务。这一作法更加突出了主席团成员对整个主席团的决议和工作,以及对他们所承担的某项工作的责任。
这种作法适应了实践提出来的具体情况,是保证在加强社会主义自治的和不结盟的南斯拉夫过程中作为社会引导力量的南共联盟机构在南共联盟整个活动中进行尽可能有效的工作的最合适的方法。这实质上是进一步实施南共联盟纲领的精神和文字以及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的立场。当然,这一条例对调整工作方式和实现整个南共联盟领导机构的作用和责任提供了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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