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社会政策》(上)
【本刊讯】英国《经济学家》周刊四月八日一期刊登一篇文章,题为《欧洲的社会政策》,摘要如下:
欧洲十大经济国都至少把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十拨给政府作为医疗卫生、教育和保持收入水平(亦即社会保险)的经费。这三项主要经费决定着社会政策的方向。这些费用在北欧国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通常都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在荷兰则接近百分之三十。这三者自从六十年代初以来一直在迅速扩大,大中学校招生名额不断增加,人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医疗费用迅速增大,社会保险的内容和各种现金福利的项目不断扩大,因此,这三方面的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在迅速地增大。目前,就全欧洲而言,医疗经费的增加的趋势也许是表现得最强有力的。但是,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英国除外)里,医疗卫生系统同社会保险系统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因为医疗费用绝大部分是靠社会保险经费来支付的。
在所有这十个国家里,教育经费总额中至少有十分之九是由国家开支的,政府把教育作为一种服务向人民提供,而不是向人民提供现金,由他们自己花在教育上,也不向人民提供学费补贴。但是,各国在医疗方面的做法就大不一样了。在我们这十个国家里,国家提供的医疗费只占医疗费用总额的四分之三左右,其中比例最高的是瑞典,最低的是西班牙。在各国的医疗费用中现金所占的比例差别也很大。在英国,公共医疗卫生费用几乎百分之百都是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在瑞典,政府提供的经费超过了百分之八十;而在比利时、法国、西德和荷兰,则只占百分之二十左右。俾斯麦对贝弗里奇在欧洲,“俾斯麦国家”和“贝弗里奇国家”历史上的差别今天仍然相当明显地存在着。在那些采取俾斯麦做法的国家(奥地利、西德和比利时)里,社会保护来源于为各行各业设立的保险计划,福利同收入的多少密切相关,而且还取决于个人缴款的多少。在采取贝弗里奇做法的国家(英国、荷兰和瑞典)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劳动人民,同个人缴款多少没有多大联系,一般来说是利益均沾、一视同仁,能保证使大家享受到最低收入水平(部分是通过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计划来保证的)。
但是,由于“贝弗里奇国家”采取了按收入多少发放补贴的做法(例如英国就实行了新的生活补贴计划),由于“俾斯麦国家”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的范围和政府为社会保险计划的补贴越来越多,这两类国家之间的差别已越来越小了。但是,实际情况仍然是,“贝弗里奇国家”(例如英国)用保障最低收入的形式提供了较好的“安全网”,“俾斯麦国家”(例如西德)则是在收入较高的水平上向具备必要条件的人提供较高的退休和享受抚恤金的权利。但是,瑞典和荷兰拨充社会保险的款项非常大,足以使补贴甚至同高于国际平均收入的收入水平相媲美。
但是,在比较各种收入平衡计划的得失利弊的时候,有一点必须小心。社会保险开支大并不一定就足以表明一个社会平均化的程度高。老弱病残、失业者和孩子过多的家庭一般来说是社会上最贫穷的一部分人,因此,向他们提供任何收入补贴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不平等状况。但是,如果补贴本身分配得不平等,效果就不好。维持收入水平计划效果的好坏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最初的收入分配情况。
二、更重要的是纳税以后的分配情况。从各国最穷的百分之二十的人所占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看,瑞典、荷兰、英国和西德(有趣的是还包括西班牙)的收入的分配看来要比法国和意大利平均一些。从最富的百分之十的人的收入比例来看,法国和西德同意大利一样是分配得最不平均的。但是,计算方法的不同会使人得出错误的印象。统计材料通常是按每户的收入计算的,因此,由于各个国家每户平均人口多少不一,统计数字对实际情况的反映就有歪曲。在荷兰,大约有百分之四十五的“户”只有一个人,而在西班牙则远不到百分之十。
三、每人平均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按人口平均较低的国家里,即使分配比较平等,也仍然可能会使穷人的收入低于维持生活的水平(即处于“绝对”贫困状态)。但是,在国内生产总值按人口平均较高的国家里,为了使靠国家赡养的人的收入达到全国每人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即防止出现“相对”贫困状态),就需要更多地征税和发放补贴。有趣的是,按人口平均的社会费用同按人口平均的国内生产总值两者之间看来并不一定成比例(也就是说,并不一定国家越富就越慷慨)。
四、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后效果。大部份老弱病残和失业者除了国家发放的现金补贴以外别无其他收入。但是,对于有工作的人,国家往往是有取有与。
五、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计划(是否应该征税)发放福利补贴,是平均地发放福利补贴,还是根据收入的多少发放福利补贴。
六、国家在多大程度上提供实际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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