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共分19章,111条。《联合国宪章》由包括中国在内的50个国家的代表于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制订并签字通过。中国是《联合国宪章》的第一个签字国。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制止侵略以及促进国际合作,并规定了为实现上述宗旨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间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等。《联合国宪章》还就会员国的义务、权利以及会员国的职能范围作了规定。
《联合国宪章》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表达了全人类对战争的反思以及对永远免除战祸的渴望。联合国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联合国宪章》随之生效。
联合国由成立时的51个成员国(波兰稍后加入亦被看作创始国)发展至今已有185个国家加入。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一些国家提出对《联合国宪章》的部分内容作修改。
为此,第29届联大决定成立《联合国宪章》问题特别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和审议各国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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