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七十年代》转载:《雷震致蒋经国的万言书》(四完)
我给国民党出过不少的力,也挨过不少的骂,没有我雷某苦心焦虑,预为布置,现行宪法绝对不会这样完成的。我一生做事,总是抱着朱子家训所云:“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这也是我母亲的遗训:“为人要刚直,办事要明辨是非,一切要预为布置。”民国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宣传会报》上,由于《自由中国》半月刊于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出版这一期上,登载余燕人等《抢救教育危机》一篇读者投书,由曾在汪伪组织担任过宣传(部长)工作而又投降过来的陶希圣肆意挑剔,提出诬陷之辞,蒋总裁不察,闻之大怒,未看原文即将我开除党籍。此后我虽觉“无党一身轻”,但听到老百姓喊国民党为狗民党,心中极为难过,不料国民党的声誉竟一落千丈,特务随时随地之鱼肉人民,当为其重要原因之一也。
最后特为我公进一言者,即“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主政者宣布的政策,必须身体力行,方可赢得人民的信任。孔夫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孟夫子说:“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我们在大陆之失败者,失去民心,当为重要原因之一。惟如何可以获得民心,就须以法来治国,一言必须实践,庶可言行一致,不准特务机关和警察机关随便捉人。
对于特务和警察人员的素质,尤其是特务人员,务须特别精选而加以严格训练。
如龙山分局之逮捕印刷所老板,并要交保释放,且要随传随到,而且盖上四个手印,和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的特务,不分青红皂白而将业已印就而在装订中之《我的母亲》一书,全部捆载而去而予以没收,这是大大的违反法纪,损害国家及我公的声誉,也就是没有遵守我公今年九月二十三日在立法院口头施政报告中第三点、第五点和第六点。这类作法,我公如不严厉加以纠正,我公今后说话,人民谁会来相信呢?这样下去,就会丧失民心了。
至于民国四十九年,我公与蒋故总统制造一件轰动世界的“雷案”,我固家败人死,政府在国内外的声誉损失尤大,只要看看当时国内外舆论,即可明瞭一切(注)。蒋故总统当时如能听信忠言,何至于弄到今天“国将不国”的样子。最近某公,回国来告诉我说,我已成为英雄和自由民主的斗士,而蒋故总裁正在被鞭尸,将介公比作慈禧太后、袁世凯一类人物,我公想已有所闻矣。我也看过若干篇,因为这类刊物是禁止入境的。为挽救危亡计,我公今后不仅要以法治国,且要部属严格遵行,不得有口是心非假公济私之处,对于警察和特务人员,务须精选而加以严格的训练,时时注意其所作所为,庶可不致祸国殃民,使我辈死无葬身之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已放弃大陆而逃来台湾,今后再无地可逃了。
以上全系为国家及领导人我公着想,毫无半点私人企图。我虽行将就木,但不能不为国家前途着想,不能置中华民国于不顾也。
专此奉陈,敬颂勋安
雷震民围六十六年十月十日,时
年八十有一。
(注)“雷案”中我的两项罪名,是国民党预先布置的,一本厚达数十页的《自由中国违法言论摘要》的小册子,在我被捕的九月四日下午五时,即由沈琦、陶希圣、曹圣芬三人出面邀请台北报社记者和主持人在台北宾馆宴会,当场散发,请各报馆次日登出,民间报纸只登了《自由中国》半月刊文章的题目。这件事在“出版法”上,国民党是违法的。该小册子所谓《自由中国》半月刊的文章是有利于共匪之宣传,完全是曲解、罗织和诬蔑,无论在今天那个文明国家里,不会有这样的解释。说这些文章是有利于共匪之宣传的话,完全是没有良心的人可以说得出的。
我的第二个罪名,是“明知刘子英为匪谍而不告密检举”,这是警总特务威吓利诱造成的,其条件是政府养活其一生。故刘子英一到军监,即遭受刑人殴打,骂他出卖主人,没有良心。军监怕出事,故隔开一间房子让刘子英一个人住,所以军事法庭不准刘子英和我对质,不准我的律师梁肃戒和刘子英谈话。这又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军事审判法的。
我在看守所期间,有一晚天气闷热睡不着而出外散步,有一位穿军便服的军官,劝我不要上诉,何必多花冤枉钱。他对我说:“雷先生,我对你很景仰的,你在大陆上在政府搞过二十年,还不知这个政府么?上诉还是十年,你今年已是六十四岁了,坐狱十年后也不能有所作为了,如果你是五十四岁,一定要判你无期徒刑的。”我答说,我全不知道。会见家属时是不准谈案情的。
再陈者,我公接到此函后,如一个月内不令特务机关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将于法无据而没收了《我的母亲》一书发还,和不撤退我公口口声声称道大陆共匪无人权而台湾人民享有“人权”的障碍物,即在我家门前监视我的大批特务和出门跟着我的特务汽车,我一定将此信公诸社会,以求社会公正舆论的批评,如台湾报刊惧不登载,我只有向国外发表,盖一个人到了山穷无路可走之时,只有诉诸社会之公正舆论也。(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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