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报》文章:市场呼唤规范合同秩序
【香港《信报》7月10日文章】题:市场呼唤规范合同秩序(作者周闻道)
合同制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已日益得到普遍的应用,并在连接产供销关系,配置社会资源,规范市场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合同已成为企业和自然人开展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纽带。
但是,一方面由于合同制本身有一个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规范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合同法规还不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和市场规范意识还不够强。近几年来,在合同制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突出表现是合同秩序混乱。
首先是合同履约率低: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合同履约率一般应在80%以上。据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目前全国合同平均履约率只60%左右,有的地方不足40%。这不能不说反映出经济活动已极不正常。
其次是合同不规范:一些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虽然意识到应签订一份合同来约束彼此行为,以利向一致目标努力,但并没有把它当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签订合同时草率从事,留下隐患;有的则不懂经济法规,盲目签署,合同内容残缺不全,甚至与有关法规相违,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时才发现是无效合同,损失难以挽回。据工商部门抽查,几乎每个企业都有不规范合同。
再次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活动十分猖獗: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发不义之财,注册一些空壳公司,租借几间办公房,聘请几个工作人员掩人耳目,然后以优惠条件到处签合同,一旦把货或钱骗到手,便人去楼空,打官司都不知告谁。
没有规范的合同秩序,就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秩序的混乱,不仅使许多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干扰了规范有序的经济活动,危害不容忽视。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着眼,从一些关键环节着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第一,要加强合同法规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特别是企业决策者,市场营销人员,熟悉经济合同法规应作为基本的任职条件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自觉依法办事,在签订合同时遵守法规;二是会用法,熟悉有关法规,有效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三是敢于用法,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敢于利用法律武器。
第二,完善法制。除了强化司法,消除司法中的被动、软弱、腐败现象,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外,重要一条是建立健全合同行政监督机制。具体说,就是要通过合同鉴证、登记、备案,建立合同风险规避机制;通过检查、统计、审计,建立合同预警机制;通过合同纠纷调解、处罚,建立调处机制;通过行政监督、指导,建立规范机制。总之,通过严密的合同行政监督,把合同行为置于完善规范的机制之内,将事前、事中发现问题与事后处理问题融为一体,防患于未然。
第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许多违法、欺诈合同能够盛行,都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甚至公开讲,把别人的钱骗得回来是你的本事;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不惜判“歪官司”,甚至介入经济活动中。有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保护,违法分子难免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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