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刊文章:《谈谈台湾总统职权》
【本刊讯】香港《广角镜》月刊一九七七年第五十九期刊登一篇署名文章,题目是《谈谈台湾总统职权》,摘转如下:
在台湾因为参加司法官考试,因之对法律书籍发生兴趣,闲时总喜欢翻翻六法全书。有一天在中央日报第一版上,看到一个小方块登载“总统手令,军车肇享致人于死,肇事司机一律枪毙”。这个小方块看了之后,引起我研究总统职权之兴趣。
军车肇事致人于死,属于过失杀人罪,军法对过失杀人罪没有规定,普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过失杀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今军人驾车致人于死则一律枪毙,有手令而无国法,显然违背立法之本意。
三个月后,一位二十岁的吉普车司机,驾车送师长参加开会,师长下车后,该驾驶兵则坐在车上等候,师长开会出来坐上吉普车,司机即行发动开车,车行没有几步,后面有一个妇人追来,大哭大叫说吉普车压了她的女儿,于是司机停车下来察看,果然有一个四岁多的小女孩,被从胸脯辗过,几分钟后即行死亡。
后来经过调查,此一小女孩是该妇人养女,该妇人经常打这个小养女,当日该妇人到路边水沟洗衣服,叫小养女背着洗衣兰,当妇人洗衣时,小养女太疲倦,因之偷偷的从水沟边爬到吉普车后面,藏在车底下睡觉。司机坐在车前没有注意到后面车底下有小女孩睡觉,故而车子一发动即辗过小女孩的身体。
此一案件因该妇人到处呼冤陈情,而事态扩大。军方必须服从蒋总统手令,判处该驾驶兵死刑。
查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总统只有大赦特赦及减刑之权,总统并没有下条子判处死刑之权。这种条子登在中央日报上,显然是一种鲁莽灭裂的冲动行为,根本自己不知道国家仍有法律。
又一次在台北图书馆内翻阅旧书,突然翻到一本蒋总统手著《反共抗俄基本论》。内容有一段“我(蒋总统自称)下手令给国防部,被俘归来永不任用”。
中华民国是法治国家,一切都有法律规定。每一个中华民国之国民,都有服务国家之公民权,公民权除犯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决,依法褫夺公权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之。
总统之职权在宪法上有明文规定,总统只有“复权”之权,总统没有剥夺公权之权。蒋总统这个条子下给国防部,而且自己洋洋得意,在其手著《反共抗俄基本论》中,大书特书惟恐他人不知。这样究竟谁在破坏国家纪纲制度呢?谁是国家罪人呢?
阅读海外中央日报,今年六月十六日及去年六月十六日中央军官学校校庆,两年来都是由行政院长蒋经国到凤山陆军官校主持毕业典礼,及检阅三军官校学生,召集三军官校教职员师生训话。
过去从民国三十九年蒋总统复职后,至民国六十二年蒋总统卧病前,每年都是由蒋总统主持。行政院长陈诚从没有到凤山去主持过校庆或召集三军官校学生训话。因为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总统成为三军大元帅。
现在蒋总统去世了,严总统就职了,当然严家淦总统应依宪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使总统之职权。但是怪哉!严总统的这项职权,却被行政院长蒋经国予以剥夺,取而代之,中华民国成何体制?
过去只有一位蒋总统,我们无从加以比较。现在有两个总统,我们比较一下,发觉蒋总统事事皆要管,只知自己下条子而不知国家有法律,是一位独夫总统。严总统是一位事事皆不管,处处听人命,连凤山军校大门都不敢去,是一位懦夫总统,台湾总统职权若此,台湾前途,不问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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