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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有关当局决定:大陆亲属可领取台劳工死亡保险费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8-05-29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有关当局决定:大陆亲属可领取台劳工死亡保险费 【台湾《联合报》5月23日报道】政府开放大陆探亲后,国人与大陆亲属取得联系,发生公、劳保被保险人或大陆亲'...

台有关当局决定:大陆亲属可领取台劳工死亡保险费


【台湾《联合报》5月23日报道】政府开放大陆探亲后,国人与大陆亲属取得联系,发生公、劳保被保险人或大陆亲属受益人请领死亡给付的问题。公、劳保单位会商后决定,公保不宜给付,而劳保只要请领人能够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即应予给付。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已拟定这项给付办法,并送请行政院核定中。
办法中规定,劳保被保险人在台死亡,身陷大陆的被保险人父母、配偶或子女可请领死亡给付,应提出足资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相关文件,经大陆以外自由地区二人以上证明,可委托亲友向投保单位申请核发死亡给付。
如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大陆死亡,被保险人应提出足资证明的相关文件,并经自由地区二人以上的证明,即可向投保单位请领死亡给付。此外,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前往大陆探亲途中死亡,受益人应提出足资证明的死亡证明书,经自由地区二人以上证明,可向投保单位请领死亡给付。
根据劳工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之父母或配偶死亡时,可请领丧葬津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3个月;年满12岁子女死亡时,发给2个半月,未满12岁死亡时,发给1个半月。
劳委会说,劳保被保险人或大陆亲属受益人请领死亡给付,限定父母、配偶及子女,其余劳保条例中规定的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及姊妹均不得为受益人请领死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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