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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续昨)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续昨) 第八章财政权 第二十三条:(一)收支预算每年由法令规定之。如果人民代表议会不同意政府所建议的预算案,则政府执行上一年的预'...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续昨)


第八章财政权
第二十三条:(一)收支预算每年由法令规定之。如果人民代表议会不同意政府所建议的预算案,则政府执行上一年的预算。(二)一切为国家需要所课征的税务须根据法令办理。(三)货币的种类和价值由法令规定之。(四)其他国家财政事宜由法令规定之。(五)为了审查关于国家财政的责任交代,设立一个财政审查委员会,其条规由法令规定之。审查结果告知人民代表议会。第九章司法权
第二十四条:司法权力由一个最高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根据法令行使之。(二)上述各司法机构的组织和权力由法令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任免法官的条件由法令规定之。第十章公民
第二十六条:(一)印度尼西亚公民为印度尼西亚人和经法令批准的外国人。(二)关于国籍条件由法令规定之。
第二十七条:(一)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和政权中享有平等地位,并毫无例外地有义务尊重该法律和政权。(二)每个公民皆有工作和过适宜于人的生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集会结社和言论(口头和书面的)等等的自由,由法令规定之。第十一章宗教
第二十九条:(一)国家以神道为基础。(二)国家保障每个居民皆有信仰宗教及依照自己的宗教和信仰进行祈祷的自由。第十二章国防
第三十条:(一)每个公民皆有权利和义务参加保卫国家的事业。(二)关于参加卫国的条件,由法令规定之。第十三章教育
第三十一条:(一)每个公民皆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政府实施一个国民教育制度,由法令规定之。
第三十二条:政府促进印度尼西亚民族文化的发展。第十四章社会福利
第三十三条:(一)基于家族的原则上来组织作为共同事业的经济建设。(二)对国家具有重要的和控制着大多数人民生活的生产部门,由国家控制。(三)土地、水以及其他天然富源由国家控制,并用来发展人民最大的繁荣事业。
第三十四条:贫苦无告者和无依靠的儿童由国家收养。第十五章国旗和国语
第三十五条:印度尼西亚国旗是红白旗。
第三十六条:国语是印度尼西亚语。
第十六章宪法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一)最少须有人民协商会议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出席,才能修改宪法。(二)决议的通过最少要有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过渡条例
第一条:印度尼西亚独立筹备委员会安排和办理把政权移交给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工作。
第二条:在尚未依照本宪法设立新机构和制定新法令之前,原有的一切国家机构和法令仍继续有效。
第三条:首任总统和副总统由印度尼西亚独立筹备委员会选出。
第四条:在尚未依照本宪法设立人民协商会议、人民代表议会和最高法院之前,这些机构的一切权力由总统在国民委员会协助下执行之。补充条款
(1)在大东亚战争结束后六个月内,印度尼西亚总统安排和办理本宪法所规定的一切事宜。
(2)人民协商会议在成立后六个月内开会制定宪法。
(原载印尼“生活报”)雅加达宪章
独立本是一切民族之权利,因此,世界上的殖民统治必须取消,因它不符合于人道主义和正义原则。
印度尼西亚独立运动的斗争已经到了幸福的时刻,即是把印度尼西亚人民平安地送到独立、团结、有主权、正义和繁荣的印度尼西亚国家的独立大门口。
托万能真主的庇?v和在高尚愿望推动下,为了过自由的民族生活,印度尼西亚人民以此宣告自身的独立。
与此同时,为了建立一个保护整个印度尼西亚民族和全部印度尼西亚国土的印度尼西亚政府,和为了促进公共福利和开导民族的智慧,并参加建立基于自由、持久和平和社会正义的世界秩序,故以印度尼西亚民族独立为内容制订一部印度尼西亚宪法,而国家组织形式则是具有人民主权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并以此为基础:神道并责成伊斯兰教信徒们奉行教律;正义和文明的人道主义;印度尼西亚团结;在代议制和协商的明智思想主导下的民主;为全体印度尼西亚人民实现社会正义。
苏加诺工学士
穆罕默德·哈达商学士
阿历斯·玛拉米斯法学士
阿比库斯若·佐克罗约梭
阿都卡哈尔·穆萨基尔
阿库斯·沙里姆
阿赫默德·苏巴尔佐法学士
瓦希·哈沁
穆罕默德·亚明法学士(签署)
(原载印尼“觉醒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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