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权和终审法院
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沿用英国的法律和法律制度。香港的法律诉讼案件按类别和等级分别由裁判暑、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但香港从来没有终审权,终审权在英国的枢密院。
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为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和完整、独立的司法权,基本法规定,除了关于国家领土完整、涉及国防和外交以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案件之外,香港特区享有终审权。在香港特区的法律诉讼案件,可由特区终审法院作最终裁决。
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按规定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需由特区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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