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银行
根据当前香港《银行业条例》的规定,银行是指那些经营银行业务并且持有有效执照的公司。香港银行根据其法定职能,可分为指定外汇银行和非指定银行;根据是否可发行钞票分为发钞银行(如汇丰、渣打和香港中国银行)和普通银行;按所属国家分类有英国银行、华人银行和非英资的外籍银行;在华人银行中又可分为中资银行(即国家控制银行,如中国银行等)、华侨银行(如集友银行、香港工商银行等)和香港当地现代银行(如东亚银行、恒隆银行等)。
香港银行须获取港府核发的营业牌照,成为持牌银行,才可经营来往或数目不限的储蓄存款业务。非挂牌金融机构的经营数额受到限制。本地银行申请牌照,必须有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经营接受存款及信用贷款业务10年以上、接受公众存款不少于17.5亿元、拥有资产不少于25亿元。海外注册银行申请牌照,则须拥有不少于140亿美元(净值)、其所属注册国(或地区)须对该银行有充分监管及向本地银行提供合理的互惠条件。
香港最早的银行是1845年创办的东方银行。现在已有170多家持牌银行,这些持牌银行在港开设有1600多间分行。外国银行在港代表办事处有140多家,全球100家最大银行中就有85家在港设立了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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