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国际贸易条约规定,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和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即最惠国待遇。
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原则,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之间贸易自由的核心和规范缔约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基础。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和“有条件”两种。“无条件”是指不得附加条件,避免因附加条件而使最惠国待遇失效。一般国际上采用的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有条件”是指给最惠国待遇附加一定条件。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关税和其它捐税的优惠或豁免;二、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三、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签订最惠国条款的目的,一般在于消除缔约国之间通商、航海等方面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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