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法律
1997年后,香港实行的法律有基本法、不抵触基本法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后的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这三部分法律组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府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即是说,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原有法律制度和政府推行的政策,都要以基本法为依据,而不允许与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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