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在“一国两制”下,中国仍然以社会主义为主体,但允许香港、台湾、澳门等区域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和谐共存,既达到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不同地区的发展,有利于加速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
这一构想的提出,始于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就台湾问题发表的声明,提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明确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来华访问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正式使用“一国两制”的提法,明确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法来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一国两制”的方针,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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