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机制防止鱼目混珠
【香港《信报》3月27日报道】题:贪官以捐赠掩饰丑行(作者章辉)
捐贿款者披着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外衣,达到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极具欺骗性,使得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还给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带来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南京市的一名副处级干部陈某,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先后参加了当地某酒店开业,房屋开发公司奠基、金融大厦落成等公务活动,收受礼金近万元,在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上亦未如实自纠,当上级领导接到举报欲找其谈话了解时,他却“捷足先登”,吩咐秘书,将这笔不菲的礼金以个人名义捐赠给当地一敬老院。
北京市城建公司负责房屋出租的干部张某受贿二万元,东窗事发后,他将这笔贿款悉数捐赠给“希望工程”,而在填写结对救助者姓名时,作贼心虚的张某略去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只填上“志愿者”三字。
捐贿款者借赞助社会公益事业的手段,达到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其主要表现为:
有些人一旦收取大量贿款后,竟然做起有心人,十分关注当地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的查案动静,眼观六路,多方探听,一有风声,便将贿款捐出去。有的甚至早已暗中选好对象,安排好心腹,只一个电话,就能将钱送到捐赠对象手上。
少数贪官,心怀叵测,他们在平时也时常以“慈善家”的面目出现,“热心”当地一些公益事业,或到敬老院嘘寒问暖,或向希望工程捐一些书刊、衣物等,以收买人心,赢得口碑,一旦东窗事发,赶紧捐赠贿款,企图以“俊”遮丑,蒙混过关。
一些受贿者在接到贿款后,往往大造舆论,放出风声,要捐资某社会公益事业,如风平浪静,仅仅用单位公款支付一些,以示“言而有信”,一旦风吹草动,则悉数将贿款捐出,即使上级领导或纪检机关调查,也以“早就有此打算”来掩盖搪塞。
要打击这种新的经济犯罪活动,有关人士认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给“希望工程”、困难企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活动,要建立申报审批制度,申报内容包括资金来源、捐赠对象、捐赠方式等,审批部门严格把关,以防鱼目混珠,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把党内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制度监督及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贪婪者在监督的环境下无机可乘,难以伺机用贿款“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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