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今天是香港特区基本法诞生七周年纪念日。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决定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香港特区基本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之一。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同年6月18日会议通过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人员名单,该委员会由各方面知名人士和专家共59人组成,其中香港委员23人。
1985年7月1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在历时4年零8个月里,共召开全体会议9次,各专题小组会议73次。同时,还成立了由180名香港各界各阶层代表组成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作为香港市民与起草委员会联系、沟通的桥梁和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1988年初提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香港和内地广泛征求意见,然后修改。该年年底和1989年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公布基本法(草案),进一步征求意见,再次进行修改。经过这样“两上两下”,基本法于1990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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