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建港联盟秘书长程介南文章:立法界究竟在争论些什么?(下)
(续昨)日前港督彭定康在香港电台节目中称:如果按筹委会法律小组的建议,1997年7月1日后的几个月,香港将会陷入法律混乱的状况。其实恰好相反,不解决人权法案的凌驾性问题,不解决上述人权法案第三、四条的问题,在彭定康离开香港的日子里,的确会造成混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就会陷入不休止的争端中。港督无可能不熟悉英国的有关历史,他的言论是明知不应为而为之。彭定康是企图把人权法案的凌驾性固定下来,这与港英政府官员一直强调人权法案对于其他本地法律没有凌驾性的说法明显有出入。
第二个事实是:经人权法案改动的本港法律以数十计,而被筹委会法律小组建议不采用的只有两条。在过去一段长时间内,特区筹委会以至之前的预委会,就香港的640多条法例,根据基本法第160条的准则逐一的审议,到最后提出要处理的是26条。这26条当中,以大部分是关于英国殖民地性质的法律,另一类是由于政权交接前后选举不衔接导致不能采用的,而与人权法案拉上关系的除了前述的人权法案的导言三条之外,就只有公安(修订)条例和社团条例了。原先预委提出过的6条,另外的4条也已经被采用而没有再包括在这次的建议之中。看来,筹委会法律小组是采取了可以采用就采用的态度,可以不变就不变,并没有采取“大刀阔斧”的做法,应该说是审慎和负责任的。一切应按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个事实是:“还原恶法”之说不尽不实,一切应按法律程序办事,即使还原也未必是“恶法”。
在有关争议当初出现之时,在预委和后来的筹委当中,就怎样处理这些与基本法抵触的法律时,的确有过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还原”,这里所谓的还原除了指法律条文的内容以外,还包括指处理措施,就是由筹委直接拿当初未修订以前的条文来填补法律的真空地段。另一种意见是建议由日后的立法会去重新立法。在目前来看,采用“直接还原”的手段的可能性已经很少;具体而言,由人大或筹委直接解决问题的做法不会被提出,更不容易被采纳。也就是说,尽管是“还原”本来条文的内容,也要经过重新立法的程序。那么,问题就变成是由临时立法会抑或是第一届立法会去处理这个程序了。
从来没有人说过,世上的道理只能是“是”与“否”般简单的,而事情却往往是复杂的,不愿意接受这一点,香港人只能够停留在一个凭感觉,信口号的水平。一个成熟的香港需要理性的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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