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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权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7-01-30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正式名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其主要内容有:对驻在国的外交人员、机构等的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正式名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其主要内容有:对驻在国的外交人员、机构等的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均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并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
外交豁免权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制定的。该公约于1961年3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并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公约共53条,对有关常驻外交使节的派遣、接受、位次、特权等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而这些规定大部分不过是把已经确定的国际习惯法变成条文。
目前共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也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了这一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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