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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审查会」通过港澳关系条例名称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6-12-12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台「立院审查会」通过港澳关系条例名称 【中央社台北12月9日电】立法院内政暨边政、司法、外交暨侨政委员会联席会议,今天并案审查港澳关系条例草案、港澳'...

台「立院审查会」通过港澳关系条例名称


【中央社台北12月9日电】立法院内政暨边政、司法、外交暨侨政委员会联席会议,今天并案审查港澳关系条例草案、港澳事务处理条例草案及涉港澳法律适用条例草案,决定正名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草案》,并通过其中六个条文。
联席会议决定修正通过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及促进与香港地区、与澳门地区的经贸、文化及其他关系,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除本条例有明文规定者外,不适用之”。联席会议今天对第二条文的审查依照行政院所提的版本通过。
行政院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香港地区,指原由英国治理的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及其附属部分。本条例所称澳门地区,指原由葡萄牙治理的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及其附属部分。
联席会议也通过行政院版本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台湾地区及台湾地区人民,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行政院版本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香港地区人民,指具有香港地区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香港地区护照以外的旅行证照者,本条例所称澳门地区人民,指具有澳门地区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澳门地区护照以外的旅行证照或虽持有葡萄牙护照但系于葡萄牙结束治理前于澳门取得者。
前二项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人民,如于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分别于英国及葡萄牙结束其治理前,取得华侨身份者及其符合中华民国国籍取得要件的配偶及子女,得予特别优惠,以维护其权益。
联席会议今天也通过行政院版本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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