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资料:《印度总理被判有罪是怎么回事?》
【本刊讯】香港《文汇报》六月十五日以《印度总理被判有罪是怎么回事?》为题,刊登一则小资料,摘要转载如下:
问:印度总理英·甘地被印度高等法院判决竞选舞弊有罪。这事件的经过是怎样的?
答:一九七一年二月,英·甘地在她的国会选区中,以十八万三千票对七万一千票,击败了她的对手纳拉恩,当选为议员。
纳拉恩是社会党人,在竞选失败后不久,在一九七一年三月即提出诉讼,控告英·甘地利用政府官员和官方机构进行个人竞选、竞选费用超过合法限度,使用宗教象征去争取印度教徒选票,等等。
经过四年的审讯,在今年三月,英·甘地要亲自出庭接受盘诘。这是印度自一九四七年独立以来第一个总理出庭受审。到六月十二日,印度高等法院裁定,英·甘地有罪,指她利用现职官员进行竞选,犯了营私舞弊罪,宣布英·甘地当选为议员无效,并判决取消她今后六年内的竞选资格。
按照印度宪法,总理必须由议员出任。英甘地既然被取消议员资格,按理她应该下台。印度的四个反对党(社会党、印度人民同盟、反对党大会、人民党)的领导人,已联名致电给印度总统艾哈迈德,表示不承认英·甘地为总理,并要求英·甘地辞职。但是英·甘地拒绝辞职,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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