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总统选举制度
现行的法国总统选举制是由1962年12月2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的。根据该宪法修正案,共和国总统由全体选民“普遍的、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选举办法总统选举采用“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即总统候选人要获得有效票的绝对多数才能当选。如果第一轮投票中无人取得绝对多数,则举行第二轮投票,由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竞选。倘若他们中有人退出竞选,则按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但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不足5%的候选人,没有资格进入第二轮。选举日期选举应在卸任总统任期届满前20至35天内举行。在总统缺位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新总统的选举应在总统缺位或宪法委员会宣布总统不能行使职权之日起20至35天内举行,具体日期由内阁会议决定并公布。若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时,它应在第一轮投票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候选人条件总统候选人应具备3个条件:年满23岁而又有选民资格和已完成国民兵役法规定的义务;有500名现任国民议会议员、参议员、省议员或市长的提名担保;在第一轮投票前17天向国库交纳1万法郎保证金。选举程序候选人先向宪法委员会报名登记。报名工作到第一轮选举前19天截止。然后由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候选人资格,并至迟在第一轮投票前16天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一发表,竞选活动正式开始。整个选举的组织工作由政府负责。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选举,并决定和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最晚应在选举后第3天的20点以前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公布。(施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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