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化:农村改革新思路
【香港《信报》7月2日文章】题:现行土地承包制不利农业产业化(作者周闻道)
日前,中共最高领导人江泽民到河南考察,就农业和农村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专门讲到农业产业化发展问题。
走产业化道路,是近几年来中国农村改革中提出的一种新思路,也是市场化改革对农业的客观要求。江泽民对此给予肯定,说明这一思路已得到中共最高决策层的认可,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头戏。但是,从产业化要求出发审视中国农业现状,特别是作为农村第一阶段改革成功经验,现在农村“双层经营”主体的土地承包制,就会发现有很多矛盾。
大家知道,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承包制,是从1978年在中国农村自发兴起的土地包产到户发展而来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一般为10至15年;大规模的土地续包承包在1993年前后进行。为了稳定政策,稳定人心,引导农民种地、爱地,中央在总结第一轮土地承包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二轮承包中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在1994年出台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就决定了第二轮承包,实际上是第一轮承包的延续,大格局没有变。农民对土地的公平占有
现行的土地承包制有三个特点:一是平均性。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内部,在多少耕地、多少人,平均分配承包,二轮承包中还对过去一些村干部多留“机动地”谋私的漏洞作了限制。二是土地产权和用途的不可改变性。中央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长期性,一定30年。整个特点主要是体现农民对土地的公平占有,长期使用,确保农业用地,是以稳定完善一轮承包中一家一户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为出发点的,而不是以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出发点的。
首先,它制约了规模经营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必须走规模经营道路。很难想象,在一个以一家一户为基本承包单位和经营主体的土地制度下,能够形成大规模的产业化经营农业。虽然二轮承包中取消了过去土地不能转让的限制,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平等、互利和自愿基础上可对土地“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但由于每人一份,平均承包的观念根深蒂固,成为土地流动走动的巨大障碍。须有土地流动合理机制
任何产业化经营都有一个发展的起始阶段,一些欲从种植业转向其他产业的农民,往往既不满足于种好土地,又怕丢掉土地创业失败,最安全的选择往往是抓住自己那份土地不放,同时另谋发展,甚至自己拥有的土地荒芜,也不轻易让出。此外,一家一户的占有土地,与一家一户承担对公负责又连在一起,即使转让,债权债务也难理清。
其次,它制约了专业化分工的形成。产业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专业化社会分工的形成。而一家一户式的土地承包制,实际上是“小而全”的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如果农民无论从事加工业、运销业还是成为种粮、种田大户,这种承包制不改变,心里总是念着承包的几亩土地种还是不种,或是否种好,必然分散精力,成为巨大思想包袱。没有促使土地流动的合理机制,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也难起步。
第三,它制约了农业的集约化。产业化的目的,是促进农业在规模经营基础上更好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在专业化分工基础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业综合利用效益,使农业资源得到更充分有效利用,最终实现农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发展。一家一户式的土地承包制和经营方式,很难’大范围推广使用现代科技,是农业集约化的一大障碍。
可见,农业产业化势在必行,而现行土地承包制却成了产业化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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