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放宽港澳人士到台居留限制
【中央社台北5月14日电】题:政府即起大幅放宽港澳人民长期来台居留(记者贺静萍)
为因应亚太营运中心计划,政府在港澳人民来台长期居留资格方面,除原有学术、科学、文化、新闻范畴外,再开放金融、保险、证券、期货、运输、邮政、电信、气象或观光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成就者来台长期定居。
在短期停留方面,原有资格并未放宽,但入境停留期间已从三个月展延至六个月。
行政院日前已核定“居住港澳地区人民来台短期停留及长期居留规定”,目前虽然并未对外公布,但是新办法中已充分显示开放精神,在长期居留方面的重大开放措施就多达十余项,充分体现政府期望在1997及1999年以后维持与港澳关系及港澳地区人民的安全与权益,未来一旦公布实施后,凡符合资格者可依规定向入出境管理局提出申请。
除上述因应亚太营运中心所开放的范围外,陆委会官员表示,最重要的还包括新办法中明定,在港澳受聘于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及经认许的外国公司或备案的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主管、专门性及技术性人员,经劳委会认定者,均可申请来台长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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