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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把保护消费者置于中心位置(三·完)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6-05-15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德国把保护消费者置于中心位置(三·完) 商店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码标价 “货比三家”虽然耗费精力,但对购买贵重物品者仍是值得的。德国1973年通过的商品标'...

德国把保护消费者置于中心位置(三·完)


商店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码标价
“货比三家”虽然耗费精力,但对购买贵重物品者仍是值得的。德国1973年通过的商品标价法规定,除艺术品、古董和露天园圃出售植物外,所有商店和服务企业必须明码标价。
非标准数量包装出售的商品除标明最终售价外,必须标明基本价,即每公斤或每升的价格。
加油站油价必须使街上或公路上行驶车辆的驾驶人员看得一清二楚。饭店和餐厅必须在入口处张贴饮料和饭菜价目表,便于顾客入门就餐。旅馆和饭店除入口处公布价目表外,每个房间要有所在房间房价和早餐价格。
消费者遇有与标价不符的情况,可向主管机构、附近消费者咨询站或所在地工商会举报。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
德国各级政权机构均把保护消费者置于重要位置。它们支持消费者组织的调查和咨询工作,鼓励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质量采取批评和挑剔态度。为此,国家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刑法对保护消费者起着一定作用。凡采用卑鄙手段或不公平手段非法获利者必受刑法制裁。消费者受骗或遭受损失有权向警察局、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刑事指控。
繁杂的民法中也专有许多消费者保护法,如分期付款法、成交条件法、上门成交废除法、旅游合同法和房租法等等。
在德国,新闻监督对保护消费者也起着重要作用。电视台、电台和报刊均专门设有消费者权益编辑部,不断收集和报道消费者信息。公营和私营电视台每周均设有专题节目请专家向消费者提供咨询,分析市场和介绍新产品。
从总的方面来看,德国在保护消费者方面有比较全面的政策和法制,有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畅通渠道,有客观公正严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种组织和单位。
尽管如此,德国主管当局仍一再强调,任何法律和措施都无法对质量和安全提供百分之百的担保。消费者自我负责和消费者加强批评和挑剔意识仍极为必要。(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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