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消息标题

德国把保护消费者置于中心位置(一)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6-05-13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德国把保护消费者置于中心位置(一) 【本报柏林5月6日电】(记者邢桂敏)生产和消费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两大要素,生产满足消费需要,消费又能刺激生产发展。因'...

德国把保护消费者置于中心位置(一)


【本报柏林5月6日电】(记者邢桂敏)生产和消费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两大要素,生产满足消费需要,消费又能刺激生产发展。因此,消费者在社会市场经济中起着关键作用。消费者和市场的关系
德国信奉一种看法:物美价廉商品供应的保证是生产者之间和零售商之间的竞争。没有竞争就等于剥夺消费者对市场的影响和作用。
市场的激烈竞争促使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考虑一个问题,这就是它们生产和出售的商品是否符合消费者需要。这是一个关系生产和销售企业在市场立足和生存的问题。
为保证市场竞争行之有效,德国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也称“卡特尔法”,并在柏林成立了监督各行各业公平竞争的“卡特尔局”。对于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行为,“卡特尔局”有权出面干预,必要时处以罚款。“卡特尔法”明文规定,不允许生产者和批发商为零售商确定商品最终售价。在商品社会垄断价格必然使消费者受损。各个商店同一商品同一价格经常造成商品价格居高不下,使消费者高价购物。提供信息增强消费意识
在德国无论购物还是寻求劳务,个人各种需要总能得到满足。商品品种和劳务项目的不断增加,给消费者带来的最大难题是很难掌握市场情况以作出正确选择。以德国目前超级市场而论,一般供货均在3万种以上,德国人爱吃的肉肠一般超过1500种,普遍喜爱的音响设备也有数百种。
面对这一情况,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就显得极为重要。德国许多消费者喜爱的信息来源是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招贴画和画报等推出的多姿多彩商品广告。
据有关方面调查,德国多数人仅把广告作购物参考,能独立思考根据自己财力和需要做出抉择。另外,国家在“反对不公平竞争法”中明文规定,广告不能使用诱惑性解说词,不能有欺骗行为。企业推出的广告要以自愿为原则接受同行业组织机构的自我监督。“反对不公平竞争法”还规定,严禁非礼貌售货和强制售货,严禁干扰顾客平静地权衡商品(德国除手表和金银首饰外多为开架售货),严禁街头强行兜售、电话成交和邮寄消费者未定购的商品。
帮助顾客购物的重要方式——产品说明
对商品实行中立对比式的测定是使消费者了解所需物品质量和价格的最好方法。但成千上万的产品不可能都有测定结果。这就需要每件商品标出说明作为补充。在德国所有出售商品必须要有说明。这既是国家法律规定,又是生产、销售和消费三方联合会自愿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
以食品为例,凡有包装出售的食品包装上必须准确说明出售物品名称和重量,生产和包装厂家地址,配料辅助料成份和含量以及物品有效保存期。商检局负责对商品说明是否准确和有无保证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极易危害人身健康的医药生产和销售有特殊规定。
为防止在包装上弄虚作假欺骗顾客,商检法规定,包装重量不能算在商品净重之内,不能用大包装掩饰重量不足。用容器包装的商品装入的净重不能低于容器体积的70%。凡违反规定者商检官员有权拒绝其商品投放市场。
家禽类、蛋类、蔬菜和水果要根据质量和重量划分等级,便于顾客对比挑选。家禽类除分A和B两级外,还应标明新鲜、冷冻或深冻字样并标明冷冻或深冻方法。
鸡蛋分为A、B、C三级,划分等级标准的依据是蛋皮、空气室高度、蛋白、蛋黄和气味。此外鸡蛋出售时又按重量分为7级。
蔬菜和水果出售时除标明按外形、颜色、成熟程度、有无斑点和生长状况(生态和非生态)划分的特级、一级和二级外,还应标明原产地。
纺织品要根据商标法在出售时标明使用原料含量并用统一标志说明洗涤和护理方法。家用电器要根据产品信息法在出售时中立地标明产品技术数据。(一)

本网除标明“PLTYW原创”的文章外,其它文章均为转载或者爬虫(PBot)抓取;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本网站属非谋利性质,旨在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历史文献和参考资料。凡刊登的著作文献侵犯了作者、译者或版权持有人权益的,可来信联系本站删除。 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