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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帮报纸文章:《美国总统弹劾的依据与程序》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4-08-09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蒋帮报纸文章:《美国总统弹劾的依据与程序》 【本刊讯】蒋帮《自立晚报》六月五日刊载一文题为《美国总统弹劾的依据与程序》,摘要如下: (一)所谓“弹劾”'...

蒋帮报纸文章:《美国总统弹劾的依据与程序》


【本刊讯】蒋帮《自立晚报》六月五日刊载一文题为《美国总统弹劾的依据与程序》,摘要如下:
(一)所谓“弹劾”乃是美国宪法规定的解任总统、副总统及所有文官的程序中之第一个阶段,就是由众议院出席议员过半数的决议成立弹劾案(相当于刑事案件中的起诉程序)。而第二阶段为弹劾裁判,即参议院,将众议院送来的弹劾案予以审理,由出席议员三分之二的决议,作有罪或无罪的决定。依照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总统……因叛乱罪、收贿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受有罪之判决时,解除其职务”。至该条中所提的罪,是否仅指刑事案件,抑系包括权力的滥用,或总统丧失其领导信望等事项,学者意见纷纭尚无定论,观看过去众议院所提出之弹劾案共有十二次,其中四案经参议院宣判有罪。对于总统的弹劾,则仅有美国南北战事后不久的一八六八年第十七代总统安德鲁·约翰逊一件。该案是总统未经国会同意免职其阁员而引起的。在众议院以一二八票对四十七票成立了弹劾案,在参议院,虽亦得三十五票对十九票的多数,但因距离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尚差一票,以致仍获无罪之宣判。
(二)弹劾案成立的步骤如下:
(1)众议院议员为弹劾案之提议。
(2)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有无弹劾的根据。
(3)该委员会认为具有弹劾根据时,作成弹劾决议案及弹劾理由书,提报众议院院会审议。
(4)众议院院会审议时间大约为二周,经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决议,成立弹劾案,并选出众议院代表七人担任弹劾检察官。
(5)将弹劾案送参议院审判。
(三)弹劾裁判进行程序:
(1)裁判开始时间:参议院收到众议院所送的弹劾案后应于何时开始审判,宪法上并无明文规定。一八六八年约翰逊总统被弹劾时,则于收到弹劾案后五周内开始。
(2)弹劾案审判组织: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众议院代表担任检察官(原告);总统则为被告;参议院全体议员为陪审员,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的决议,定为有罪或无罪。总统如不亲自出席时,得派代表(约翰逊总统被弹劾时并未亲自出席)。
(3)弹劾案所列举之几项理由中,倘有其中之一项,经参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认定成立时,应为有罪之判决。宣判后总统即时去职,由副总统升任。
(4)至于弹劾案之审判,是否公开,亦无明文规定,惟据推测可能将有一部分公开。
(四)弹劾案进行的日程:
目前尼克松总统被弹劾案国会如进行顺利,则其日程大概如下:七月十五日众议院院会开始审议弹劾案,七月三十一日众议院院会将作弹劾案成立与否的决议;九月一日参议院开始进行审判弹劾案程序;十一月中参议院将为有罪或无罪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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