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吗(下)
欧洲有欧洲专利条约。条约规定,只要履行一次手续,就可向多个条约成员国申请专利。在这个条约的保护下可以在欧洲专利厅办理申请、审查和批准专利等一切手续。欧洲各国的专利厅都可以办理本国专利的批准手续。专利权的有效程度最终由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
为了进一步推行这种制度,创建欧盟地区内部的统一专利制度,欧洲各国一直在争取缔结欧盟专利条约。
但是,各国都对把国家的一部分主权转让给欧盟条约组织存有戒心,此外还有语言翻译费用以及手续方面的问题。
欧盟内部订立了统一商标制度,在西班牙设立了统一商标厅。另外还在研究创建统一设计制度。对于设计与实施新方案提出了统一各国国内法的方针。
欧盟从统一市场和统一批准赋予权利的政治和实际工作的观点出发,主要在区域内进行了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讨论。它与强调经济意图的美国稍有不同。发展中国家如何对待
有关知识产权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显然深受美国产业政策的影响。但是讨论这些问题的舞台都在发达国家。可以设想,在21世纪到来前的这段期间,作为全球性问题而突出出来的将是发展中国家究竟能否真正地按照发达国家的希望构筑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这个问题同各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建立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密切相关。到那个时候,对于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经济问题本身所进行的议论可能与过去的性质不尽相同。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将是一种具有丰富的社会文化色彩的制度。文化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产权将归属于个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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